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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他人电子邮箱最高可罚1.5万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3-09-29
 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规范,增加了“不得擅自窃取账号密码”“不得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等条款。《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未经允许不得侵入信息系统;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或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关资格。 来自: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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