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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登陆同事电子邮箱被公司解雇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2-11-30
  张先生登录了使用公用密码的同事电子邮箱,并设置邮件自动转发到自己邮箱,结果被公司以违规为由解雇。仲裁机构认定公司应向张先生赔偿6 .6万余元,但双方均不服,张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经江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公司解雇行为被认为并无违法,无须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雇   张先生于2007年入职江门某液化石油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表现一直优秀。2011年3月11日,张先生因为好奇,用其工作的电脑登录到8名同事的工作邮箱,浏览同事的工作往来邮件及私人邮件,并设置邮箱自动转发功能,转发合共188封邮件到其私人邮箱。第二天,部分员工反映无法正常接收任何工作邮件,公司即通知这些同事修改邮箱登录密码。公司调查后于3月23日派人与张先生交涉,张先生承认错误并作出了书面检讨。2011年5月16日,该公司以张先生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公司员工行为准则》为由,向张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1年6月,张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并未向其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遂向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9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门某液化石油有限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385.6元。   员工与公司相互起诉   双方均对劳动仲裁不服,张先生遂向蓬江区法院提出起诉,江门某液化石油有限公司同时提起反诉。张先生起诉表示,同事的邮箱密码是当时IT部门设置的原始密码,很容易登录,而设置邮件自动转发是因为好奇心,想知道同事平时如何开展工作。张先生说,他看到的内容都是与工作有关的,并没有了解到同事的个人私隐,且已承认错误并写检讨书。因此他认为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多元。   江门某液化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设定了多项规章,其中《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政策》、《数据保护八项原则》等,对于公司员工所应遵守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时,公司有权解雇。张先生所侵入的工作邮箱的信件有188封,数量众多,设置邮件自动转发及自动从服务器删除邮件,其入侵的邮箱已涉及到大量公司商业机密和经营秘密。   两级法院均支持公司行为   2012年3月,蓬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公司为便于工作为各员工开设工作邮箱,该工作邮箱是由员工各人掌握各自的邮件信息并设计密码。张先生提出的邮箱密码为原始密码的说法,并不能成为其入侵他人邮箱的合法理由。同时张先生设置了自动转发功能,严重影响了被告和相关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以违规为由将张先生解雇并无不妥。   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请求支付赔偿金要求证据不足,被告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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