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免费企业邮箱门户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邮箱资讯 > 行业资讯

电子邮件法定送达方式不容忽视的问题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2-11-08
  电子邮件送达快捷方便,成为新的法定送达方式,但由于电子产品的特殊性,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电子邮件送达人的身份难于确定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你无法确认网络另一端人员的身份。比如,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需要向被告发放应诉材料。即使法院工作人员事先征得被告的同意,而被告也在电子邮箱里收到了应诉材料,但是中间出现了一个问题,被告如何确定这些应诉材料是法院工作人员发送的。这些材料完全可能是其他的一些人员注册一个邮箱发送的。即使邮箱是事先约定的邮箱,但也不能确定发送人为与本案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员发送的,也可能是其他人员在得知邮箱账号及密码的条件下冒用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发送的。   二是电子邮件送达内容的正确性难于保证   以传统送达方式送达的材料均以书面形式固定了下来,如原告起诉时,提交的书面诉状上面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指印,上面的内容如需改动,仍要当事人按指印确认。而电子邮件所送达的内容为电子文档,可更改性比较大,更改后也不留任何痕迹,且当事人也无法通过签名或按指印等手段来确认。   三是被送达人是否按时收到相关材料难于确认   在传统送达中,我们会通过送达回证来证明当事人收到送达文书,而在入卷时,送达回证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在使用电子邮件送达时,除被送达人邮箱设置有自动回复功能外,我们无法得知对方是否收到送达内容。而电话告知,如何将通话内容保存,并最后入卷,这也是一大难题。即使被送达人邮箱设置有自动回复功能,也只能确认系统收到该文档。至于该文档是否出现错误,是否能打开则不得而知。   针对电子邮件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一是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要慎重,不可逾越法律的规定范围也不可省略必要的法定程序;二是出台开发专用电子邮件送达系统文件,使电子邮件送达科学、规范;三是加强法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从思想上正确认识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重要性和网络介入审判工作的必然性。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