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网购维权如此之难? |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2-03-14 |
网购一双耐克鞋,却发现是假货,可要鉴定这双标价410元的耐克鞋真假,却要花费2000元的鉴定费,而即便证明耐克鞋并非正品,也只能获得1200余元的赔偿。
这一报道曾令无数网友对网购维权望而却步,网友们称,网购之路很短,但维权之路却依然漫长。
“网购侵权相比传统民事侵权在证据举证、诉讼立案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允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威坦言,依据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侵权举证原则,消费者提出受到侵权时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自己出示侵权证据才可以考虑赔偿或者退换,这就要求消费者首先要自行担负高额的鉴定费用,而最终获得赔偿却大多远低于鉴定费用。她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更好的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就消费者在网购、团购中如何维权,杨威分别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点评。
网购案例:
李某是在校大学生,为提高英语水平,打算在淘宝上买一个可以变速的MP3练习听力。通过比较,李某选中了某商铺的爱国者U202,店家页面上大力宣传,说这款MP3“独具变速功能”,还可以“FM内录”。 三天后,MP3到了,李某打开说明书一看,却发现里面根本就没有提到“变速播放”和“FM内录”。李某和店家联系,店家表示,所谓的“变速播放”,就是所有录音设备都有的“快进快退”功能。当李某质疑店家涉嫌虚假广告时,店家表示“我们页面上的广告是其他网站的测评,我们是直接拿过来用的,不是虚假宣传”。几番协商,最终商家同意退款,但却要求李某支付商品的“开盒费”和邮寄回来的“运费”。李某认为这两项费用的发生,是由于商家不诚信在先才导致,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些费用。但商家也不让步。李某留有和商家购物时的网上通话记录,和邮寄包裹的单子。
律师点评:商家的行为是存在侵权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家以李某未经询问客服而进行购买,故此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的商家不但未加倍赔偿李某的损失,还以“开盒费”、“运费”等名目加重了对李某的侵权。李某可以将保存的往来通信证据、网站截图资料、邮寄商品及外包装等相关证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同时还可以联系淘宝网站服务人员先行追回赔偿款,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
团购案例:
市民张某团购了KTV欢唱3小时的优惠券, 由于去的那天是周末,人比较多,所以需要排号,但是张某发现,凡团购的消费者,所拿的号都远远排在全款消费的人之后。终于在等了两个小时后,有了空房间,但是商家说由于马上进入黄金时段(18:00以后),张某只能唱17:00--18:00一个小时,如果想唱够时长,就必须重新开始排黄金时段的号。张某认为,无论是团购还是全额消费,商家给消费者的待遇应该一致。
团购歧视,也发生在吃饭上,有市民反映,一些饭店,对团购消费者开辟专门区域,比如饭店一共有100个桌位,给团购消费只预留10个桌位,有时就会发生,明明有很多空桌,但团购的消费者还要排号的现象。而且团购不给发票,想要发票就要补齐差额。
律师点评:
团购是一种商家的促销手段,如同单一消费者大宗消费一样,商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团购的参与者给予跟普通消费者不一样的优惠政策,这往往体现在商品或者服务价位更加低廉、打折促销力度更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团购参与者不属于消费者,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明确提出团购参与者不能享受消费者应得到的权益保护。虽然团购的参与者彼此可能并不认识,只是基于寻求便宜、实惠的心理而选购了同样的商品、参加了同样的服务项目,但其消费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商家的“团购歧视”于法无据。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商家履行约定或者加倍赔偿损失,还可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商家合同违约为由追究商家因未履行合同而带给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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