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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正式发布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2-12-27
  今天,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颁布实施,直接影响着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审理,也将对使用网络音下载音乐和观看视频节目以及阅览书籍的亿万网友产生影响。   今年7月,韩寒等作家与百度对簿公堂。众作家认为,百度文库严重侵犯其著作权,提出关闭百度文库,并进行巨额索赔的要求。而百度文库则认为,把这些作品上传至网络的网友,而且他们在接到作家们的投诉之后,已经全部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今年9月,法院判决,百度对作家们进行17万余元的赔偿,驳回了作家们其他的诉求。该案曾经引发各方关注。至今著作权人与网络平台服务商之间仍对某些服务是否构成侵权争论不休。   其实,百度文库与作家之争并不罕见。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今天透露,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 35185件,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   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该司法解释中,对网友的行为亦有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同时,该司法解释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司法解释在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享有管辖权,便利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诉讼,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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