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度 促进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 |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2-05-14 |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市场迅猛发展,据统计2010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达1.6亿,与2009年相比增长48.6%;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4610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是社会主义大市场新的组成部分。互联网市场及其衍生产业是新型的经营业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没有现存的管理模式和经验,监管难度大;实践中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如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腾讯奇虎之争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今年2月份披露的全球消费者投诉2326名“阿里巴巴金牌会员”(中国供应商)涉嫌欺诈等。虽然腾讯奇虎之争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介入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偃旗息鼓;阿里巴巴壮士断腕,处理了责任人员。但是这些事件给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互联网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责任人员,这是企业行为。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法律主体,理顺法律关系,落实法律责任,运用公权力保障互联网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市场的风险,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健康繁荣和发展。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检验,互联网市场监管制度需要修订和完善。建议国家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适当的改进:第一、增加反垄断的内容。目前互联网市场中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建议《暂行办法》中第一章第一条增加《反垄断法》的依据,第二章、第三章增设规制垄断行为的规定。第二、改善管辖规定。一是改进管辖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管辖规定是基于住所管辖的原理,这既不符合互联网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也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相悖。互联网市场是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来运行和完成的,它突破了传统市场的时空结构和束缚,经营者既可以在住所地实施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遥控来完成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后果危害地可能均不在经营者住所地。《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用“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值得反思和商榷。鉴于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新颖性、技术性、复杂性等,考虑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监管力量和水平,可以提高管辖级别,由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建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二是增设域外管辖规定。网络超越了空间限制和束缚,互联网市场没有国界。外国消费者可以在当地购买中国商品,中国消费者也可以在国内购买外国商品,外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建议《暂行办法》第二条增设域外管辖规定。第三、增添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网店不同于实体店,其观察、挑选、要约、承诺、签约、付款等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实现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客观上提供了交易场所和信誉保证,消费者是在这两个要素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网上购物或者消费的。为了保障互联网市场的诚实信用,为了促进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互联网市场的特点和实践发展的情况,建议设定连带责任制度。在《暂行办法》第三章中增加一条“引起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网络商品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皆有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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