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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互联网强化法治正当时

来源:email100.com 时间:2012-05-02
4月18日,广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反垄断诉讼进行公开审理,一年半前沸沸扬扬的“3Q大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关于互联网作品侵权、互联网用户权益纠纷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一方面一些行业“巨头”被控诉垄断,另一方面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避免互联网企业低层次的恶性竞争?怎样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成果?消费者权益常被忽略的情况又该如何改变? 防范行业垄断,企业在竞争中做大做强 行业垄断是良性竞争的一大障碍,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像谷歌、微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在国外也一直是反垄断机构关注的焦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互联网业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百度、阿里巴巴和盛大等一批规模大的企业成长起来。大型企业最初都是从小微企业发展起来的,但是,成长为大企业后,如果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阻碍良性竞争,那就不利于行业进步,必须予以规范。 事实上,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纠纷也一直不断,百度被曝出的竞价排名制度备受指责,腾讯公司也屡被业内同行指责为“帝国”,淘宝涨价也曾遭到小店家的“围攻”……虽然这类事件近些年并不鲜见,但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内还没有反垄断的成功案例。轰动一时的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事件,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相应地,掌中无限诉腾讯、书生电子诉盛大等反垄断案例最终都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垄断。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在认定反垄断上的审慎态度,对规模企业进行制裁是不是会阻碍行业发展,是其中要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要证明某个企业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先证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确定哪些是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互联网作为新行业,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而且仅仅靠原告自己来举证,也存在难度。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续俊旗表示,淘宝应该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但实体店可能也是它的“相关市场”,如果网络和实体是一个市场,淘宝根本不具有支配地位,更不要说滥用了。至于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判定。这个时候,要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的作用。另外,我们要细化配套的规范,针对互联网的行业特点,出台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配套指南。 保护知识产权,互联网企业回归创新 互联网行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常见的一种是著作权的侵权,即视频、音乐和文字作品未经作者授权进行传播的行为。对于这类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随着对网络视频整治力度的加大,各大视频网站建立了自有的版权审查制度,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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